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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普法小課堂(第一期)| 淺析應收賬款質押


      發布時間:

      2022-12-26

      知識點一、應收賬款的概念

      《民法典》規定的應收賬款,是指未被證券化的、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現有以及將來的合同債權。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規定的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付款請求權。

      應收賬款包括下列權利:(1)銷售、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出租動產或不動產等;(2)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3)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4)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活動產生的債權;(5)其他以合同為基礎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

      白話文解析:1.應收賬款與金錢有關,可以是出售、出租財產而獲得的對價,也可以是提供服務或勞務而產生的報酬,但諸如出租人負有的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因與錢無關而不屬于應收賬款;同時票據(匯票、本票、支票)、債券等與證券相關的債權,存款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類權利等也不在應收賬款的范圍內;2.應收賬款是基于合同產生的,所以諸如交通事故導致的肇事方應付的賠償金不屬于應收賬款。

      知識點二、以現有的應收賬款質押

      1.現有的應收賬款是指已經有合同基礎的應收賬款。在此,不考慮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或者能否實際請求履行,只要應收賬款是確定的,并不妨礙設立應收賬款質押。

      現有的應收賬款的特點:(1)已經存在合同依據且合同是真實的非虛假合同;(2)應收賬款債務人確定。至于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是否到了應該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即應收賬款出質人)履行債務的時限了以及應收賬款對應的基礎合同是否存在履行瑕疵(可能存在合同違約情況導致合同履行不下去)均不影響應收賬款質押的設立(即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但是質權人能否實現質押優先權后續分析。

      2.虛假應收賬款質押的處理。虛假應收賬款是指辦理質押的應收賬款自始不存在【從一開始就是假合同、假賬款】或已經消滅了【質押過程中因應收賬款債務人清償了債務而導致質押的應收賬款沒有了】。該兩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當應收賬款債權人以應收賬款出質時,質權人往往會書面函詢應收賬款債務人,請求其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有時包括應收賬款的數額)。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了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自始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然,該應收賬款自始不存在和已經消滅還有所區別:

      1. 自始不存在。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質權人,除非其能夠舉證證明債權人對應收賬款自始不存在是明知的。如質權人未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且應收賬款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真實性未確認的,在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颈澈蟮脑恚鸿b于在動產和權利擔保中,登記簿即質押登記僅有警示和確定優先順位的功能,不具有公信力,同時,辦理質押登記這一事實本身也并不當然的意味著應收賬款就是真實存在的】。
      2. 已經消滅。應收賬款債務人書面確認后,應收賬款消滅的,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僅要對應收賬款已經消滅的事實進行舉證,而且還要舉證證明其未接到質權人要求其向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賬戶付款的通知,否則仍然要承擔責任,向應收賬款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賬戶支付相應款項。

      重點提示:關于通知的重要性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由質權人辦理,辦理質押登記后,應收賬款債務人不負有法定的強制性的查詢義務,故只能使用通知對抗規則,即在質權人將應收賬款已經設立質權的事實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后,債務人就不得再向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履行,而只能向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賬戶履行。否則,未通知情況下,質權人將面臨不利法律后果。

      知識點三、以將有應收賬款質押

      將有的應收賬款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背后的原理: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本身不能轉讓,甚至只能允許特定的主體進行經營,具有限制流通的特點,因而不能作為抵押權的客體。但項目本身有穩定的收益,為實現物盡其用的目的,例外的允許其以收益權的形式間接地實現其財產價值】。

      2.因提供醫療、教育、旅游等服務或勞務產生的債權【特別注意:(1)此處所謂的提供服務或者勞務,是未來針對不特定主體提供的服務或者勞務,針對特定主體提供的服務或者勞務仍屬于現有的應收賬款;(2)此種收費權本質上屬于經營性收費權,而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權。學校、醫院收取的學費、醫療費,如果上繳中央或者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且納入預算的,則此種收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因具有公益性,不能成為將有應收賬款的客體】。

      3.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指的是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時,尚不具備合同基礎但未來確定能夠通過簽訂合同而成立的應收賬款,如出租人將其出租債權設定應收賬款質押,但在簽訂質押合同時尚未與他人簽訂租賃合同【特別注意:此種將有的應收賬款必須是將來能夠通過簽訂合同而成立的,并非所有的具有財產價值的財產都屬于將有的應收賬款】。

      知識點四、現有應收賬款質押與將有應收賬款質押的區別

      1.現有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是特定的,質權人可以直接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其履行支付責任;將有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是不特定的,質權人只能請求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義務。

      2.現有應收賬款要求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并由應收賬款債務人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及數額進行確認,可要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質權人指定賬戶履行支付責任;將有應收賬款一般要求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原則上應先就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的,再對應收賬款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

      附件1、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之規定,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
        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9}第4號】

      附件2、實操過程中的重點注意事項:

      1.關于現有的應收賬款,在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前應函詢應收賬款債務人以確定應收賬款的真實性,了解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依據,評判基礎合同履行可行性及風險點,預估應收賬款數額等。同時,告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應當向質權人(即我公司)賬戶或質權人指定賬戶支付應收賬款,要求應收賬款人承諾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相應款項或轉讓應收賬款債務,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關于將有的應收賬款,應致函應收賬款出質人,要求其設定專門賬戶,將收益支付至專門賬戶。

      無論是現有的或將有的應收賬款,均涉及賬戶監管問題,因此,在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的同時,應與相應賬戶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保障質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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