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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普法小課堂(第四期)| 以案說法 —論發表不當言論的后果


      發布時間:

      2022-12-26

      一、序言

      自由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是享有其他法定權利的基礎和前提。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提到三種自由:民事自由、哲學自由與政治自由。民事自由是一個人被社會承認的具有支配自己生命、財產的權利和自由,即人身權和財產權;哲學自由是人們能夠行使自己意志的權利,或者是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意志的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等;政治自由,即公民能夠去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

      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但自由的實現需要法律來保障,需要法律來明確界限,需要法律來保護和鼓勵公民在合法范圍之內行使自由權。

      言論自由即是自由權中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的邊界就是不得侵犯他人私權領域,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明確法律界限,有助于確保公眾依法、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表達權和監督權,最大限度地保護公眾的言論自由。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達,進一步拓寬了表達言論的空間,在網絡空間中留帖子、發微博、傳微信等行為已成為日常生活之必需,在合法的前提下,公民有自由發表言論、行使批評、評論、監督的權利。但言論自由不等于隨意發布不實言論,網絡空間不等于法外之地,公民在發表言論時要遵守法律規范、恪守社會道德、盡到社會責任。

      不當言論,一般是指對國家或者是個人造成一定的威脅,以及故意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相關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言論,即不恰當、不適宜、不準確的言論。發表不當言論將面臨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甚至將觸犯刑事責任。本期普法小課堂整理了部分警示案例,并附上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大家積極弘揚正能量,依法用網、文明用網、健康用網,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二、警示案例

      (一)黨員發表言論不能“任性”

      與普通民眾相比,黨員基于身份的特殊性,應更加注重言論的合法、合規及正當性。黨員同志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特別是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規范在微信等網絡空間的言論,自覺維護網絡宣傳陣地,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起到帶頭模范作用。決不允許黨員同志自行其是、不負責任的發表各種錯誤言論,否則將受到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將面臨行政處罰或刑事責任。

      1、山東某市公安局副局長、中共黨員吳某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一篇文章,并發表評論大肆抨擊、公然否定“一國兩制”,罔顧“一國兩制”出臺的背景與實際,由于吳某社會關系廣、朋友雜,其觀點被廣泛轉發,造成惡劣影響。吳某因為“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受到嚴肅處理。

      2、2017年3月23日,洞頭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大門中隊負責人楊某某因其兒子就讀的溫州外國語學校校長更換問題,以“深藍•本色”的微信名在學生家長群中發布了“應該組織家長委員會,策劃方案、募集資金、組織發動隊伍封鎖市教育局”等言論。楊某某身為一名黨員干部,違反政治紀律,發布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3月25日區紀委給予楊某某黨內警告處分,由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免去楊某某綜合行政執法局大門鎮中隊負責人職務,并責令其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相關法律鏈接:《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史、軍史的。”本條還規定“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微信朋友圈、抖音平臺發表不實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

      范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與金某及金某配偶曾存在商業合作關系和債務糾紛,2021年12月1日金某到甲公司經營地,因未見到范某,金某拍攝現場照片視頻后離開。次日,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發布如下內容:“范某老賴欠錢不還”;“有善根福德人都不會老賴欠錢不還!范某你(是)人嗎?都無法用語言來表達了!”;“人生就是一幕戲,每個人都是主角。范某你太王八蛋世界有欠錢不還得(的)道理嗎?”;“范某你躲起來有用嗎?有欠錢不還的嗎?”;“范某你有病吧!我去你躲,欠錢不應該還嗎?”等,并隨前述內容發布了范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甲公司的現場照片、視頻。金某亦在抖音平臺制作并上傳幾個短視頻,視頻畫面為甲公司現場、范某身份證復印件,并配有如下文字:“說多了都是淚!天國的你懂不!”;“我只是想問問有借錢不還的道理嗎?范某你花的安心嗎?范某錢能花了!事永遠說不了!”;“欠債還錢”等。金某亦將前述短視頻轉發在“虹雨梯子配件”、“中國梯具交流會”、“中國莆田鋁梯交流群”中,并留言如下:“如有誠信在就不會與(以)這樣方式相見!”;“打擾各位!千金難買早知道!希望不會有下一個被騙!”

          范某以上述行為侵犯其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審查認定,本案中金某在信息中使用了“老賴”、“王八蛋”等明顯帶有侮辱性的言論,并使用了范某的身份證照片及其所經營企業的現場照片作為配圖,在視頻內容中使用了“欠錢不還”“老賴”等貶損性言辭,對此金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發表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退一步講,即使雙方之間有相關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其亦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金某將上述不當言論發至有眾多生意伙伴和同鄉的微信群,其主觀過錯明顯,從微信群的成員組成、其他成員的反應情況以及網絡信息傳播的便利、廣泛、快捷等特點來看,涉案言論確易引發對范某及其所經營企業的猜測和誤解,損害相關業內公眾對范某及其所經營企業的信賴,對二者產生負面認識并造成范某及其所經營的企業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降低,金某的損害行為與范某及所經營的企業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金某的行為符合侵犯名譽權的要件,已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法院判決:金某停止對范某名譽權實施侵害的行為(具體形式為金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立即刪除相關侵權視頻及其他相關內容);金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范某賠禮道歉(具體形式為金某在其曾發布過本案案涉相關視屏的朋友圈及抖音、快手自媒體平臺上公開向范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相關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利用網絡、微博發布不實言論輕則行政處罰,重則刑事犯罪

      1、2020年2月2日,因疫情爆發,深圳一男子公然在網絡上發布咒罵湖北人的言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廣大網友對此表示極度憤慨。經查證,惡意辱罵湖北籍人士言論的發布者為龍某,2月4日,深圳光明警方對龍某涉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處以治安處罰。

      2、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021年2月20日發布警方通報,2021年2月19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網民“辣筆小球”在新浪微博發布惡意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言論,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2月19日晚將發布違法言論的仇某某(男,38歲,南京人,網名“辣筆小球”)抓獲。經審查,仇某某為博取網民關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實、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南京警方已對仇某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3、李某、徐某均是貴陽市觀山湖區龍泉拆遷安置戶房屋的購買安置對象,二人長期領取過渡安置費。2017年由于安置中心對存在的安置問題需要調查澄清,暫時擱置停發過渡安置費。徐某遂建立微信群(群名:安置房業主1群),有400余名安置業主參加微信群,李某也在其中,并被大家選為維權代表,在這個群里經常會有泄憤、牢騷、上訪、煽情等現象發生。2019年7月29日,李某轉發一外地因為拆遷而爆炸拆遷辦的新聞,并在群里煽動安置業主的情緒,而后在群里發“群里有搞到炸藥的和我私聊”,徐某隨即附和“私聊,我有”,“分不到房子的那天,肯定死的人不止一個”等言語。本案經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法院判決認定李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徐某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相關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2、《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六條規定:“依法嚴懲造謠傳謠犯罪。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利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虛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對虛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準、恰當處置。對惡意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制造社會恐慌,挑動社會情緒,擾亂公共秩序,特別是惡意攻擊黨和政府,借機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要依法嚴懲。對于因輕信而傳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言論自由并不是法律賦予我們逃避罪責的“免死金牌”,相反,言論自由的前提就是守法,而網絡空間亦不法外之地,對于惡意辱罵,侮辱誹謗,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將依法查處。如果說享受自媒體時代帶來的言論自由網民不可剝奪的權利,那么有意識地自律就應該成為網民不可推卸的義務,所以,即使在網絡虛擬的環境下,我們仍然要守住法律的底線,不斷提高自律意識,理性客觀發聲,為營造良好的網絡輿論環境而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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